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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认证欧盟指令
欧盟已经实施一套制度,以保护消费者与工作者的健康,商品的状态与环境。在这套新制度之下,欧盟与一些欧洲自由贸易协会的国家,制定了EC指令。以确保产品符合安全和品质的标准。
透过调和的标准,各国适用统一的评估程序和允收条件,因此得以减少重复测试和各国个别送审的情形。
欧盟/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在1994年,联合建立了欧洲经济区域,此为世界大的经济区,参加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国。
符合
产品必需符合适用的EC指令,否则将被排除于此市场之外。EC指令提供必要的健康和安全要求,且建立评估产品符合的程序,这些程序在各产品间与各指令间都不尽相同。
若出口至欧洲经济区EEA包括欧盟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EFTA的30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国,则可能需要CE认证。
确认产品类别及欧盟相关产品指令若一个产品同时属于一个以上的类别,则必须满足所有类别相对应的产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注: 某些产品指令中有时会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产品。
CE认证所需的模式有以下几种:
对于几乎所有的欧盟产品指令来说,指令通常会给制造商提供出几种CE认证(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据本身的情况量体裁衣,选择适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说, CE认证模式可分为以下9种基本模式,
模式 A: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a:内部生产控制,加第三方(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
模式 B:EC 型式试验(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
模式 C:符合型式(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 D:生产质量保证(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E:产品质量保证(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F:产品验证(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
模式 G:单元验证(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 H:全面质量保证(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CE认证主要指令
NO. Product产品 Directive(Regulation)指令(法规) Subject of directive/regulation法规描述
1 机械设备 2006/42/EC Machinery Directive(MD)
2 电磁兼容 2014/30/EU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
3 低电压设备 2014/35/EU Low Voltage Directive(LVD)
4 承压设备 2014/68/EU 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PED)
5 计量器具 2014/32/EU Measuring Instruments Directive(MID)
6 器械 93/42/EEC Medical devices(MDD)
7 船用设备 2014/90/EU Marine Equipment Directive(MED)
8 建筑材料 Regulation (EU) No 305/2011 Construction Products Regulation(CPR)
9 非自动称量设备 2014/31/EU Non-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s(NAWI)
10 防爆产品 2014/34/EU Equipment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s(ATEX)
11 游艇 2013/53/EU Recreational Craft Directive(RCD)
12 电梯及件 2014/33/EU Lifts
13 移动式压力容器 2010/35/EU Transportable pressure equipment(TPED)
14 简单压力容器 2014/29/EU Simple pressure vessels Directive(SPVD)
15 铁路机车产品 2008/57/EC Interoperability of the rail system within the Community(TSI)
16 个人防护产品 Regulation (EU) 2016/425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PPE)
17 无线设备指令 2014/53/EU Radio equipment RED(R&TTE)
18 噪音指令 2014/33/EC Noise emission in the environment(NOISE)
办理CE认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1)认证申请——企业提品的技术资料,认证机构根据资料确定适用指令和标准;
(2)签署合同——企业和认证机构签署CE标志认证合同;
(3)产品预检——认证机构将样品送至授权的相关实验室测试;
(4)产品终检——企业对产品进行调整,补齐相关手续,实验室给出终;
(5)企业整改——企业根据终检进行整改;
(6)技术评审——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技术评审;
(7)证书签发——产品评审合格,由欧盟授权的公告机构给产品签发证书。
CE认证指令 – 共31个指令
1 General Outline
制造商自我声明
说明产品满足所有的 ESRs.
说明满足所有的指令要求 在产品或铭牌上加贴CE标志
通过在欧盟的制造商或代理机构 授权机构的公告号
• 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如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 • 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
• 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退出市场。
• CE 标示必须标示在产品装置上,或是在包装上显示可按照一定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志高度不能低于5mm
AENOR CE 认证
CE认证覆盖产品:
建筑产品CPR (EU) 个人防护装备 PPE 89/686/EEC
305/2011 空中索道 (EU) 2016/424
燃气具 (EU) 2016/426 机械MD 2006/42/EC
电梯LIFT 2014/33/EU 移动式承压设备TPED 2010/35/EU
热水锅炉 92/42/EEC 船用设备 2014/90/EU
承压设备PED 2014/68/EU
CE认证的基本流程
• 确认相应的欧盟指令(Directive)及相应的协调标准(Harmonised standards)
• 比较指令基本安全要求,确认采取符合性措施(即合格评定模式的选用,8个模式)
• 确认立的合格评定机构(Notified Body 公告机构)参与是必须的
• 产品检验(检验产品的符合性,基于协调标准进行测试或者其他形式)
• 建立技术文件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 公告机构检查或者做自我评估
• 起草并签署符合性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DoC)
• 产品上加贴CE标志(CE marking)
• 跟踪指令和标准的发展
CE认证程序
确认出口国家
若出口至欧洲经济区EEA包括欧盟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EFTA的30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国,则可能需要CE认证。
确认产品类别及欧盟相关产品指令
若一个产品同时属于一个以上的类别,则必须满足所有类别相对应的产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注: 某些产品指令中有时会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产品。
欧盟授权代理
为了能确保前述CE标志 (CE Marking )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4项要求得以满足,欧盟法律要求位于30个EEA 盟国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境内一家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以确保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在流通过程及使用期间产品“安全”的一贯性;技术文件必须存放于欧盟境监督机构随时检查;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合CE要求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或从市场中地撤除);已加贴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要求。
认证所需的模式
对于几乎所有的欧盟产品指令来说,指令通常会给制造商提供出几种CE认证(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据本身的情况量体裁衣,选择适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说, CE认证模式可分为以下9种基本模式: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 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
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模式 Aa: 内部生产控制,加第3方
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模式 B: EC 型式试验
通讯产品CE认证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 C: 符合型式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D: 生产质量保证
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E: 产品质量保证
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模式 F:产品验证
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 G: 单元验证
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H: 全面质量保证
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又可能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说,并非任何一种模式均可适用于所有的产品。换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随意选取以上任何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证。
自我声明模式或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
风险水平(Risk Level) 较低(Minimal Risk)欧盟的产品指令允许某些类别中风险水平 (Risk Level) 较低(Minimal Risk)的产品之制造商选择以模式 A: “内部
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CE认证。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介入。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其制造商必须选择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来达到CE认证。也就是说,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介入。
CE认证证书
认证过程中,通常均需要至少一家欧盟认可的认证机构NB 参于认证过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据不同的模式,NB则可能分别以:来样,抽样,工厂审查,年检,不同的质量体系审核,等等方式介入认证过程,并出具相应的 ,证书等。
已经有1200多家认证机构获得欧盟认可,这些认证机构中的绝大多数位于欧盟盟国境内。通常情况下,一家NB仅被欧盟授权可针对某一类或几类产品进行某一或几种模式下的认证。换言之,一家欧盟授权的认证机构并不可能针对所有的产品种类进行认证,即使对其被授权的产品种类,通常情况下也并非被授权所有的模式。对于每一个欧盟的产品指令,通常都有一个针对该产品指令的授权认证机构NB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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